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简称“固废法草案”)。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代表将讨论的焦点聚焦在垃圾分类管理应细化、垃圾处理费谁来付、建议加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热点领域。
刘修文委员表示,在第42条“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中增加“循序渐进”原则。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到千家万户,需要全面参与,实践中一些地方推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不宜盲目追求高标准和立竿见影。建议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增加“循序渐进”原则,以利于把工作做实、做细。
建议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法规 高虎城委员说,在固废法草案一审时,有关生活垃圾的分类内容是常委会审议的一个热点,也是社会公众的舆论热点,这次是第二次审议。在这期间,上海开始尝试有关生活垃圾的分类,各地人大也纷纷制定法规,或者试行、试点,开始进行垃圾分类工作。
这次二审稿对进一步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分类原则作了较好的处理和完善。但是,在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置方面,二者的协调衔接还是要进一步处理好。
高虎城委员提出,建议加强分类与处置的统筹规定,进一步扎实推进垃圾分类与处置工作,为各地的试点提供一个可以遵循的上位法。
同时,肖怀远委员表示,从工作进程来看,前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明确46个重点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试点。今年4月份,几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
目前,生活垃圾分类已经具备了比较好的工作基础、实践基础和民意基础,为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立法执法守法奠定了基础,在全国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既必要也重要。
肖怀远委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应当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同时完善配套的政策文件,进而推动全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此外,孙建国委员建议在第47条“从事生活垃圾”后面加上“设施建设”,设施建设非常重要,没有专门设施,垃圾分类根本推行不下去。
垃圾处理如何收费? 草案第5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制定并公布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
对此,朱明春委员认为,现在草案第56条规定的收费制度和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还是有矛盾的,建议改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征求公众意见,提出本行政区域适用的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个行政性收费的权利还是放在省一级,县级政府可以提出方案、制订收费标准,听证以后,上报审批。
垃圾处理收费怎么计价?蔡达峰副委员长提出:“虽然法律规定将来要公布一个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我担心这个标准是制定不清楚的,垃圾的种类太多,将来是按重量来算,还是按体积来算,还是按材料来算?好像确实没有经验,而且很难得到公布后大家一致的评价。”
垃圾处理费谁来付?蔡达峰副委员长表示,法律规定产生者付,个人、企业单位用自己钱付,机关、事业单位拿什么钱来付?如果用财政经费支付,要与财政管理对接一下。另外,垃圾产生者是不是很确定?个人如果买了商品,商品的包装很多,要扔掉,当作垃圾处理。如果要付费,个人就会把垃圾直接还给厂家了,那么生产厂家就变成垃圾回收者了,消费者也不用付费这种现象很可能发生。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罗卫红提到,第56条中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现在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的这部分,比如一些废旧报纸,人家上门收是可以给钱的,这就和这一条规定矛盾了。所以,是不是要作一些说明,在谁生产谁付费后面,增加建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应激励措施,或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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